(2015)米易执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2015)1708张远志申请执行朱朝银划拨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志,朱朝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708号申请人张远志。被申请人朱朝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朱朝银之妻刘荣在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莲分理处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朝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