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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永兴肥业有限公司、山西五星陶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永兴肥业有限公司,山西五星陶瓷有限公司,晋孟良,李燕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370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负责人白锐平,行长。被告山西永兴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产业路48号A座806室。法定代表人晋孟良,总经理。被告山西五星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清源镇小北村都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瑞文,总经理。被告晋孟良,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李燕萍,女,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被告山西永兴肥业有限公司、山西五星陶瓷有限公司、晋孟良、李燕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合计2072.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永兴肥业有限公司、山西五星陶瓷有限公司、晋孟良、李燕萍银行存款合计二千零七十二万三千五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