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陶学鹏与济南晶凯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学鹏,济南晶凯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746号原告陶学鹏,男,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济南晶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办事处西河村村南,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学鹏与被告济南晶凯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学鹏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学鹏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学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陶学鹏负担。审判员 黄文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