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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巷支行与唐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111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唐兵,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沈巷支行诉被执行人唐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鸠民二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根生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张 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希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