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执字第77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晓鹏与李俊峰、吴江水、安耀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776-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鹏,女,汉族,1986年8月14日生。被执行人李俊峰,男,汉族,1975年9月26日生。被执行人吴江水,男,汉族,1965年5月6日生。被执行人安耀朋,女,汉族,1982年6月25日生。张晓鹏与李俊峰、吴江水、安耀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登民一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俊峰、吴江水、安耀朋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晓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晓鹏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俊峰名下的豫AWN8**、AGN618、A17W97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俊峰名下的豫AWN8**、AGN618、A17W97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