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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5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乾鑫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邢台轧辊达强铸造有限公司、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5410号原告天津市乾鑫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产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张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桂利,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会呁,天津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轧辊达强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西郭城镇东郭城村。法定代表人张献良,经理。被告河北方正联诚重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西郭城镇东郭城村。法定代表人郭中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乾鑫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3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彦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