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民初字第2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邢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2482号原告:邢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沈澜,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吴校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