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陆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罗祖杰与罗祖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罗祖杰,农民。委托代理人罗锋,广西广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1110333860。被告罗祖文,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建瑞,陆川县九洲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009031103741。委托代理人谢永青,陆川县九洲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009021101808。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祖杰与被告罗祖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祖杰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罗祖杰负担。审 判 长  林剑波审 判 员  吕建新人民陪审员  刘文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