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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银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邱文龙诉被告李良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文龙,李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银民初字第257号原告:邱文龙。被告:李良。原告邱文龙诉被告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涂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文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文龙诉称:原、被告是供需方关系,原告是做竹拉丝生意的。2015年6月2日,原告送一车竹筷丝条给被告,总货款为102600元,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但原告送货到被告后,被告仅支付了原告97600元,尚欠货款5000元,被告以别的理由拖欠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尚欠货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欠款归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原、被告开始发生买卖竹筷丝条业务往来。2015年6月2日,原告将一车总货款为102600元的竹筷丝条送给被告,双方口头约定货到付款,被告收货后仅支付了原告货款97600元,尚欠货款5000元,被告以原告拉丝厂另一股东李四根欠其货款5000元为由,让原告向李四根接该尚欠货款5000元,原告经核实拉丝厂另一股东李四根并不欠被告5000元货款后,遂当即打拨110报警。嗣后,南昌县公安局银三角派出所出警将原、被告带回派出所,经调解,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欠条一份,被告称不会写欠条,原告遂拟写欠条内容,被告认可欠条内容后,在落款今欠人处签名,并留下了身份证号码。嗣后,经原告多次催接均未果。2015年8月2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尚欠货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欠款归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欠货款500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良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邱文龙货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欠款归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涂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舒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