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立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罗路通、左方等与斗门区白蕉镇鑫盛达制衣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路通,左方,李长华,覃富成,胡敏芳,斗门区白蕉镇鑫盛达制衣厂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立保字第43号申请人罗路通,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03X,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申请人左方,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021,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申请人李长华,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14,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申请人覃富成,男,壮族,公民身份号码×××0919,住所地广西上林县。申请人胡敏芳,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06X,住所地广西昭平县。被申请人斗门区白蕉镇鑫盛达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经营者董世民。申请人罗路通等5人与被申请人斗门区白蕉镇鑫盛达制衣厂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争议标的为36918元,珠海市斗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依法受理。现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斗门区白蕉镇鑫盛达制衣厂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白蕉村工业小区厂房内的机械设备在36918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胡燕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子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