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乔俊刚与白安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俊刚,白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乔俊刚被执行人白安兵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白安兵未能按(2015)临民二初字第2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白安兵所有的位于长白县长白大街XX号000XXX,建筑面积为363㎡(产权证号:000XX**)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