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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鑫玻丽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鑫玻丽玻璃有限公司,厦门宝仕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828号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郑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文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全明、杨为钟,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大红埔石材展示中心。法定代表人陈荣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厦门鑫玻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岭兜南片区223-4号。法定代表人叶志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第三人厦门宝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建材城综合楼209室。法定代表人邱小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惠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鑫玻丽玻璃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宝仕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常州华通新立地板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莹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人民陪审员  苏丽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国川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