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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陆金兰诉被告唐蕴佳、王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金兰,唐蕴佳,王琳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陆金兰,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北市。被告:唐蕴佳,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王琳琳,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金兰诉被告唐蕴佳、王琳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0元,由原告陆金兰负担。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