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明江与李海星、黄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267号原告王明江。被告黄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江与被告李海星、黄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李海星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明江。审 判 长 苏丽萍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钟生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廷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