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中刑执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罪犯宗得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宗得学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玉中刑执字第2271号罪犯宗得学,男,1989年12月8日生,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勐海县人,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宗得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宗得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1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1月11日被交付执行。因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裁定将罪犯宗得学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2年3月22日起至2032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本院曾于2014年7月25日裁定对罪犯宗得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玉溪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宗得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宗得学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罪犯表扬及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宗得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宗得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30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新柱审 判 员 向艳萍人民陪审员 钱利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 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