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鲁信利与惠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信利,惠全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391号申请执行人鲁信利,男,汉族,1984年7月5日出生,陕西省汉阴县人,住汉阴县涧池镇。被执行人惠全荣,男,汉族,1989年2月25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茨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信利与被执行人惠全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汪翔借款1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滨执字第0039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杰代理审判员 黄福建代理审判员 来 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金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