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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2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青岛科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2156号原告史某某,男,汉族,1984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青岛科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负责人王元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青岛科润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红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