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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申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大连海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5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海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街1号办公楼一楼西厅。法定代表人:王吉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玉奇,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春平,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驰。再审申请人大连海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田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民二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海创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海创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海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欢审判员 金秀丽审判员 李淑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梦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