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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法委赔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谢申来申请国家赔偿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申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5)怀中法委赔立字第1号赔偿请求人谢申来。赔偿请求人谢申来以辰溪县人民法院不将1981年《再审判决书》直接送达给受害者本人,而是直到2014年4月3日才将其复印件交给当事人,从而造成其经济损失250000元,对此辰溪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涉及的行为发生《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应由《国家赔偿法》规定以前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调整。鉴于谢申来提出的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所列的国家赔偿案件范围,因此,对于谢申来的国家赔偿申请应不予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谢申来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