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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初字第00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朱长功与刘国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功,刘国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确民初字第00734号原告朱长功,男,汉族,1954年5月27日生。被告刘国俊,男,汉族。原告朱长工与被告刘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按照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且户籍登记也没有此人,原告起诉被告不明确。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长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亚东人民陪审员  翟春山人民陪审员  渠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