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3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正军与固原经济开发区欢乐大世界量贩式KTV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原民初字第3463号原告张正军,男,生于1976年4月23日,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欢乐大世界量贩式KTV,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经营者杨磊光,男,生于1984年9月18日,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原告张正军诉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欢乐大世界量贩式KTV(以下简称欢乐大世界KTV)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汉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正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欢乐大世界KTV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正军诉称,原告自2011年9月开始向被告供应金威啤酒。双方于2013年3月1日进行了首次结算。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啤酒款109480.00元。2013年3月2日至2014年3月19日,被告又欠原告啤酒款24190.00元。被告累计欠原告啤酒款133670.00元。后被告向原告两次共支付了30000.00元,尚欠103670.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啤酒款10367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张正军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欠条1张,证明截止2014年9月17日,被告共欠原告啤酒款103670.00元。被告欢乐大世界KTV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张正军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啤酒款103670.00元,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正军自2011年9月开始向被告欢乐大世界KTV供应金威啤酒。双方于2013年3月1日进行了书面结算。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啤酒款109480.00元。此后被告又欠原告啤酒款24190.00元。被告约于2013年12月支付原告啤酒款20000.00元,2014年9月17日支付原告啤酒款10000.00元,现尚欠原告啤酒款103670.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了啤酒,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啤酒款。被告现欠原告啤酒款103670.00元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啤酒款103670.00元于法有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第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欢乐大世界量贩式KTV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正军啤酒款1036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7.00元(原告张正军已预交),由被告固原经济开发区欢乐大世界量贩式KTV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汉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