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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7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田野与乔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野,乔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702-1号原告田野,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乔雷,男,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田野诉被告乔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对被告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并提供其名下房产及担保人田立文车辆担保。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乔雷名下位于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红星居委会滨河新区房产三年;二、查封期间,不准买卖、抵押、更名。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满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