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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生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生某某,吉林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5)第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生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凤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31日,乾安县公安局接到举报称乾安镇居民生某某持有枪支,随后在被告人生某某住处搜出猎枪一支。经鉴定生某某所持猎枪为枪支。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生某某之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乾安县公安局接到举报称乾安镇居民生某某持有枪支,随后在被告人生某某住处搜出猎枪一支。经鉴定生某某所持猎枪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生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的证实,乾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松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枪弹鉴定书,现场及枪支照片,乾安县公安局宇宙派出所关于被告人生某某前科劣迹证明,被告人生某某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生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生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生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