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2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巢志利诉被告赵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志利,赵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2337号原告巢志利,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赵海波,男,30岁,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巢志利诉被告赵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巢志利撤回对被告赵海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巢志利负担。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