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米某某、薛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志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米某某,男,1977年9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薛某某,女,1955年7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48年3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米某某、薛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米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偿还人民币20000元及该款自2009年2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每月400元计算的利息(已付利息2400元);由被执行人薛某某、彭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米某某、薛某某、彭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双方已经私下达成协议约定好了还款时间,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至此,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雪明代理审判员 李晓娟代理审判员 姬燕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