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142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7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28日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5)1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志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日晚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受钟伟(已判刑)邀约,与钟某等人共同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60号银中大厦,为冯某某、李某、张某(均已判刑)等人因该大厦E-3-M田某某开设赌场而未满足其安排人员到赌场上班以及收取保护费等要求,而与同案人冯某某等人共同持砍刀、甩棍等工具至前述银中大厦E-3-M田某某开设的赌场,冲入该赌场内对参赌人员进行恐吓并掀翻桌子、砍坏验钞机,造成该赌场内人员混乱、恐慌,期间,赌场工作人员钟某在跳窗逃离现场过程中,坠楼身亡。2015年7月28日,公安人员根据排查线索捉获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审查中,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被告人表示没有经济能力赔偿死者家属的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田某某、张某某、邹某某、冉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冯某某、钟某、李某、张某、曾某某的交代,书证报警记录、辨认记录、法医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记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对证据均无异议,前述证据应作为定案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携带凶器起哄闹事、恐吓他人并毁坏财物,引起惊慌、逃离的混乱局面,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1)、(2)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泳人民陪审员 郑朝晖人民陪审员 杨仕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