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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执字第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梅新平、天津开发区世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梅新平,天津开发区世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字第027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汽车工业区中北科技产业园14-1号楼106室。法定代表人张春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梅新平。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世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二大街2号14#。法定代表人王吉群,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梅新平、天津开发区世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一中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对于尚未受偿的债权,梅新平、天津开发区世博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天津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发现梅新平、天津开发区世博投资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一中执字第02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向军代理审判员  漆晓华代理审判员  许世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纪建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