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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崔耀猛诉被告崔坤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崔耀猛,男,汉族,1948年6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崔志刚,男,汉族,1957年11月19日生被告:崔坤鹏,男,汉族,1987年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耀猛诉被告崔坤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耀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耀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耀猛负担。审判员  崔耀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赫华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