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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田耘诉被告杨春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田某某,男,生于1969年3月24日,藏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76年5月20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经合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判员  鄂秀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卓玛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