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田耘诉被告杨春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田某某,男,生于1969年3月24日,藏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76年5月20日,汉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经合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判员 鄂秀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卓玛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