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一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左海燕与被告任俊连、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一初字第00386号原告左海燕,女,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正定镇青松胡同4号。被告任俊连,男,1972年2月27日生,汉族,正定县南牛乡牛家庄村昌华东路70号。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海燕与被告任俊连、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左海燕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海燕撤回对被告任俊连、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海燕负担。审判员 刘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