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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彩兰与孙发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徐彩兰。被执行人孙发冬。申请执行人徐彩兰与被执行人孙发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孙发冬支付原告徐彩兰饲料款4万元,协议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2万元,余款2万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调解书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已到期的案款2万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孙发冬给付了申请人徐彩兰于同年1月30日到期给付的饲料款2万元,并交纳了案件受理费420元,执行费2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玉迪审 判 员  段先年代理审判员  杨子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