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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5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要才与孙谦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要才,孙谦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5376号原告王要才。被告孙谦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要才与被告孙谦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孙谦谦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被告孙谦谦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要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晓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