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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宋新娥与王万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新娥,王万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宋新娥,x年x月x日出生,无业。委托代理人刘景晴,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万梅,x年x月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新娥与被告王万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新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5元,减半收取20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