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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杜海英与唐海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海英,唐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瀍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杜海英,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唐海军,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瀍民初字第725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海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币113843元;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郑喜民人民陪审员  赵新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一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