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金初字第4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孔德良、张秀梅、孔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金初字第423-2号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培学,该社理事长。被告孔德良,男,196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张秀梅,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孔金辉,男,199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孔德良、张秀梅、孔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孔金辉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芝麻洼信用社的存款23017.33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孔金辉在太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芝麻洼信用社的存款23017.3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英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翔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