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董保臣与薛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717号原告董保臣。被告薛建峰,成年人。原告董保臣诉被告薛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受理决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董保臣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保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董保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董保臣承担。审 判 长 赵利军审 判 员 苑书昌人民陪审员 李永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