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靠民一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林军诉被告郭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军,郭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靠民一初字第00061号原告:林军,男,1975年5月5日生,满族。被告:郭明辉,男,1963年生,满族。原告林军诉被告郭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9日在本院靠山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明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军诉称:被告郭明辉因倒卖苗木于2013年6月13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截至2014年元旦偿还1.5万元,还有2.5万元未偿还,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出具的借条1张。被告郭明辉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经营树苗需要资金,2013年6月13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截至2014年元旦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万元还剩2.5万元未偿还。本院所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一张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郭明辉应按借条约定偿还借款。被告郭明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其行为应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主张进行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对由此所产生的可能不利于被告的诉讼后果,应当自行承担。原告称被告已经偿还1.5万元欠款,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明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郭明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成军代理审判员 孟祥炬人民陪审员 陈百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