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刘刚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078号罪犯刘刚,男,1975年5月25日生于重庆合川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24日作出(2001)绵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被告人刘刚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3日以(2001)川刑终字第207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0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148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6年7月28日以(2006)南中法刑执字第11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07年11月29日以(2007)南中法刑执字第12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09年12月3日以(2009)南中法刑执字第21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于2011年12月3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9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13年12月31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累计获得定量考核积分151.46分,月平均6.88分。2015年3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处没收财产1万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刘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至2016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