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立刑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世生诉袁文龙、沈阳昊源家私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立刑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赵世生,男,汉族。上诉人赵世生因控诉被告袁文龙、沈阳昊源家私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立刑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的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上诉人所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诉人的控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喆审 判 员 卫 俐代理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明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