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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程某某、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0013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程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袁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李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丽娜审 判 员  杨英媛人民陪审员  王 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