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二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程某某、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00137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程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袁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李某某、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丽娜审 判 员 杨英媛人民陪审员 王 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