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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51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男,199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朱某某,系申请执行人之母,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某乙,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乙给付赵某甲2014年11月至2014年4月抚养费共计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乙将案件款500元交到本院,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赵某甲。经查,被执行人赵某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线索,致其申请执行的2500元未受偿。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赵某甲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5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正审判员  吴 波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