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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路游与哈尔滨鑫旺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游,哈尔滨鑫旺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095号原告路游,1985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代理人李方武,黑龙江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鑫旺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二十道街135号。原告路游与被告哈尔滨鑫旺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路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路游已预付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路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百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