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路游与哈尔滨鑫旺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游,哈尔滨鑫旺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095号原告路游,1985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委托代理人李方武,黑龙江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鑫旺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二十道街135号。原告路游与被告哈尔滨鑫旺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路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路游已预付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路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百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