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与武汉华联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恒力橡胶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武汉华联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恒力橡胶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机带有限公司,XX奇,尹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55号申请人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世界城E地块米兰映象E02幢号2单元01层11号。法定代表人张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庚(一般代理),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晶(一般代理),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武汉华联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民族路129号(中山大厦)。法定代表人朱涛,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恒力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建业里1号。法定代表人王毅,总经理。被申请人武汉长江机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下双墩特8号。法定代表人XX奇,总经理被申请人XX奇,被申请人尹建芳,申请人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联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恒力橡胶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机带有限公司、XX奇、尹建芳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信邦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华联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恒力橡胶有限公司、武汉长江机带有限公司、XX奇、尹建芳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