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台执民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洪丽平、许式阳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洪丽平,许式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住所地天台县。法定代表人程志明。被执行人:洪丽平。被执行人:许式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以(2015)浙台执民字第30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天台县中山东路397号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十日内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天台县中山东路397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振东审 判 员 袁 凡审 判 员 周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