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许明美与曾伟华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75号原告许明美,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和尚,住安乡县。委托代理人钟海鹰,男,安乡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曾伟华,男,194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农,住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美诉被告曾伟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明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明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许明美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波审 判 员 卢新安人民陪审员 戴红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侯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