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源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祥宇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696号被执行人李祥宇。被执行人李祥宇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执字第696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雅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