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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1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何玉英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秀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秀支行,何玉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06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秀支行。负责人林明洪,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恒,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何美梅,该行职员。被告何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秀支行与被告何玉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少燕人民陪审员  林 录人民陪审员  何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