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俞秋东与吴能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秋东,吴能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298号原告:俞秋东。被告:吴能炳。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秋东与被告吴能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利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