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俞秋东与吴能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秋东,吴能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298号原告:俞秋东。被告:吴能炳。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秋东与被告吴能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利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