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周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2089号罪犯周军,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三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5日作出了(2006)绵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2928.87元。被告人周军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0日以(2006)川刑复字第472号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周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服刑期间因无故意犯罪,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73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以(2011)川刑执字第13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8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4月至2015年8月获得提请减刑的定量考核积分101.63分,月平均5.98分。该犯应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济损失32928.87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周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7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