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恢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盖长生与杨鹏、青岛市城阳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长生,杨鹏,青岛市城阳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恢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盖长生。被执行人杨鹏。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吉成,职务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盖长生与被执行人杨鹏、青岛市城阳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四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盖长生已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恢复执行标的为本金92119.75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主动交来案款92120元,现已将案款发还申请人。至此,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四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勇 来源:百度搜索“”